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别了,无法再“复制”的英治香港

www.creaders.net | 2022-05-30 14:59:43  李怡 | 0条评论 | 查看/发表评论

英治香港的时代,香港无须付出民主代价,但背后就有一个历史最悠久的民主国家英国的保障。(美联社)

基于小时候的经历和在香港左派中学就读,我年轻时不仅有深层民族主义意识,进入香港社会工作后,也自觉居于二等公民状态。我第一份工作的工资只有港币100元,而那时香港大学毕业生入职公务员的起薪是1000元。中文中学的英文底子不好,无法跻身于以英语沟通为主的主流社会,更遑论上流社会。 

五、六十年代,香港社会的不平等举目可见。种族、教育、居所、薪资、男女都至少有二至三个不同阶层,越过阶层向上流动的机会很小。社会弊端亦举目可见,最明显的就是贪污、行贿的公开化以至制度化。 

消防员先收钱才开水喉救火、救护员先索取“茶钱”才接送病人到医院、病人在医院内要给女工“赏钱”才可获得合理服务,轮候公营房屋和申请入读官立学校,也要贿赂公职人员。在所有政府部门中,又以皇家香港警察队的贪污情况最明显而严重。 

六十年代我认识一位港大毕业的朋友,他为追求剷除社会罪恶而考入警队当督察。开始时担任文职。他说上班第一个星期,抽屉里就有一个放了几张钞票的信封,他大声问谁放钱进来,立即遭同事阻止,说有钱就收下就是了,不要张扬。他跟我说,警队的分赃制度比警队本身的制度还要完善。 

我年轻时不仅没有亲英、恋殖、崇洋的意识,相反倒有反英、反殖意识,否则也不会投入六七年的“反英抗暴”斗争中了。 

对我来说,反英、反殖意识的改变,首先不是港英当局所推动,而是中共在香港发动左派暴动、其后又无疾而终造成的。六七暴动是中共文革向香港的延伸,暴动使过去对港英统治没有认同感的市民大幅度支持港英政府执法。我看到中共既在香港鼓动文革式暴动、又为了自身利益而要参与的“爱国人士”草草收兵。我更看到英国意外地获得市民支持的情况下,积极改善施政,包括修改劳工条例、修建海底隧道等等。 

接著,1971年麦理浩接任港督,大幅度开展造福香港市民新政,包括十年建屋计划、九年免费教育、开发新市镇、创立廉政公署、兴建郊野公园、兴建地下铁路等等。“麦理浩时代”彻底改变香港的城市面貌和人文面貌,使香港成为世上最适宜居住的城市之一。香港人从以前视香港为逆旅、自己是过客,改变为对香港有了归属感。 

坚持要收回香港主权的中共领导人,总是说“外国人做得到的,中国人也一定做得到”,邓小平承诺九七后香港五十年不变,他在1988年说,“实际上,五十年只是一个形象的讲法,五十年后也不会变。前五十年是不能变,五十年之后是不需要变”。还说“我们在内地还要造几个『香港』”。 

香港是那麽容易“保持不变”甚而可以“複製”的吗?如果了解香港过去推行一项计划或新政的过程,就知道不仅实行专权政治的中国不可能使香港“保持不变”和“複製”香港,即使英国本身,也不可能“複製”另一个香港。 

港英时代最后三十年在香港的施政,其特点简而言之,就是“积极不干预”的经济方针,和无需付出民主代价、纯粹以专业考量去推行新规划。 

“积极不干预”是指“小政府,大市场”的经济政策,政府给各大中小企业最大的支持,最小的干预。若遇到政府必须干预时,那麽这种干预也一定是积极和有正面效果的。 

纯专业考量,就是使社会各利益集团对政府的影响和压力降到最低。无论是建屋规划、新市镇、建新高速公路、海底隧道,甚而教育政策、政制改革等等,政府多会找一家与香港利益关连最小的偏远地区的顾问公司,来香港做一个可行性研究,比如爱尔兰、新西兰、挪威的顾问公司。作出可行性报告后,就交给一个由政府委任的、非本行人士组成的委员会去审核,比如交通委员会的委员,就不能够是经营运输公司的成员。通过后交给行政局。有时候会发表一份绿皮书徵询市民意见,最后才发出权威性文本白皮书。 

这种纯专业规划,不大可能在民主国家实行,因为在民主施政的过程中,一定有不同的利益集团企图影响规划。比如地下铁路在哪里设站,各处囤有土地的发展商就一定想办法去游说议员或政府。这些都要社会付出成本。在专权政治中,领导人被认为是最“英明”的,他部署、领导做的事情,更是何须经过这麽多专业程序? 

无须付出民主代价,但背后就有一个历史最悠久的民主国家英国的保障。 

我最记得1986年,港英当局向立法局提出“公安(修订)条例”草案,将一条1951年制订而没有执行的“惩罚发放假新闻”条例移置进去。条例规定,举证的责任要由被告承担。也就是说,一旦被政府控告发放“假新闻”,被告就要在法庭透露消息来源。这一条例,引起新闻界极大反应,我也每天去立法局旁听席观察辩论,并邀约官员和议员表达反对意见。不过,这条例还是在1987年2月通过了。 

奇怪的是,条例通过后,两年都未见有实施。我后来听到消息,说这条通过的法例送到英国,英女王迟迟未签署,因此也就没有实施。两年后,政府当局于 1988年 12月再向立法局提交新草案,废除了这一条。英女王何以迟迟不签署,没有人知道。我只能猜想或许是英国的民主传统起了作用。 

1981年《七十年代》开始密切关注香港前途问题之后,那十多年我接触不少港府高官和两局议员,也被谘询过意见,算是了解香港在英国民主制度保障下,毋须付出民主代价而享有自由、法治和专业管理的独特之处。 

我不再反英、反殖,但也不是亲英、恋殖,只望这个无法複製的世上最文明的地方可以维持下去。但显然不能够了,于是推动付出民主代价以保障这里的自由、法治、人权。当然,最后这努力也失败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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